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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科及相關學程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07.03.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66903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070039133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及科認定標準)及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幼兒保育學程。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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