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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科及相關學程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07.03.3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幼兒保育學程。

第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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