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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2.12.04【發布機關】財政部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60350874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446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61856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1130067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203758210號令、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14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5條條文之附表,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之盛裝容器,包括其蓋子、蓋墊片、瓶塞等封口裝置。

第3條


  酒成品之塑膠製盛裝容器不得回收使用。

第4條


  酒盛裝容器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5條


  酒盛裝容器應符合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102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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