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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2.12.04【發布機關】財政部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之盛裝容器,包括其蓋子、蓋墊片、瓶塞等封口裝置。

第3條


  酒成品之塑膠製盛裝容器不得回收使用。

第4條


  酒盛裝容器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第5條


  酒盛裝容器應符合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第6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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