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8.06.30【發布機關】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交通部(62)交參字第02960號令、經濟部(62)經農字第04239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0981484471號令、交通部交參字第098008502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運輸,應包裝堅固,並於外包裝上標明農藥字樣及警告標誌。
二、農藥運輸時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
三、農藥在輸送途中,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農藥製造、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有警告標誌。
三、倉儲出入口,應有明顯警告標誌及警示文字,並應有防火消毒設備。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備置倉儲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前二條所定運輸或倉儲農藥之警告標誌,應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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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運輸倉儲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98.06.30【發布機關】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農藥之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運輸,應包裝堅固,並於外包裝上標明農藥字樣及警告標誌。
二、農藥運輸時不得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混合裝載。
三、農藥在輸送途中,有破裂漏出情事,應迅速採取對策,必要時並報告警察單位協助當地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承運農藥之運輸工具,於農藥卸下後,有洩漏情事,應即清洗消毒。
五、備置運輸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但運輸之農藥數量未達一百公斤(公升)者,得免備置。
第3條
農藥製造、運輸、販賣之倉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農藥倉儲場所,應設置於地區高燥,建築堅固,通風良好,地面應舖水泥或磨石子,表面須平滑,並有適當傾斜,以便消毒處理。
二、農藥應儲藏於倉庫中,其倉庫無法容納,須置於室外時,應有警告標誌。
三、倉儲出入口,應有明顯警告標誌及警示文字,並應有防火消毒設備。
四、農藥應與食品、飼料及人畜藥品分開儲藏。
五、備置倉儲農藥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第4條
前二條所定運輸或倉儲農藥之警告標誌,應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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