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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1.10.17【發布機關】國防部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國防部(89)鐸錮字第890013309號令、教育部(89)高(二)字第8911891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20000853號令、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92910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1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0990000031號令、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222450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106號令、教育部臺高(二)字第099022676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6~10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10000857號令、教育部臺訓(一)字第1010172644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0121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於軍事學校修讀下列學位者:
  一、學士學位、副學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
  二、碩士學位、博士學位(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第3條


﹝1﹞自費學生除本辦法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生有關規定辦理。

第4條


﹝1﹞自費學生不享有軍費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但參加新生入伍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期間,比照軍費生發給津貼、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第5條


﹝1﹞自費學生修業年限,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6條


﹝1﹞各校軍費生員額有缺額(男、女生及系組分計)時,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於修滿一學年後,得申請轉為軍費生,並由各校層報國防部核定。
﹝2﹞前項申請於上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二月一日;下學期提出者,其核定生效日期為八月一日。
﹝3﹞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生之甄選條件、程序,由各校訂定,層報國防部或國防部委任之司令部或機關備查。
﹝4﹞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後,不得申請轉回自費學生。

第7條


﹝1﹞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轉入年班之軍費生相同。
﹝2﹞前項學生經核定轉為軍費生前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第8條


﹝1﹞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2﹞自費副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士官役或志願役預備士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擇服義務役預備士官或常備兵役。
﹝3﹞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士官役者,其役期依轉入年班軍費生招生簡章之規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第9條


﹝1﹞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士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但就讀陸軍軍官學校、海軍軍官學校、空軍軍官學校、陸軍專科學校、空軍航空技術學院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2﹞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10條


﹝1﹞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團體保險費:依國防部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2﹞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3﹞自費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就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依教育部所訂之退費基準辦理退費。
﹝4﹞第一項、第二項費用項目及基準之調整應符合公開程序。

   --101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自費學士、副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第四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用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生支給基準收取。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收取。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基準,適用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
﹝2﹞前二項費用收取及調整基準應符合公開程序;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學校應依費用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辦理退費。

第11條


﹝1﹞自費學生依規定得減免費用者,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第12條


﹝1﹞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2﹞前項第一款團體保險,由國防部統一辦理。

   --101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團體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室)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第13條


﹝1﹞自費學生在校修業期間發生傷亡者,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不發給照護金。

第14條


﹝1﹞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本辦法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國防部定之。

   --101年10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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