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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1.07.30【發布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一)原民社字第910325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3點
(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6004194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100383432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一零一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扶助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第3點


  本要點扶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

第4點


  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轉介。
  (二)配合辦理法治宣導與教育。
  (三)法律訴訟費補助:
  1.調解、和解。
  2.法律文件撰擬。
  3.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4.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者,申請訴訟扶助。
  5.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第5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
  (一)刑事案件之被告。但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在此限。涉及法律及原住民文化傳統規範與族群衝突之特殊事件得專案扶助。
  (二)申請救助對象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忤逆弒暴行為,或對直系卑親屬有虐待、出賣、欺凌及施暴等行為。
  (三)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補助者不予重複扶助。

第6點


  選任律師:
  (一)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二)扶助對象得自行委任律師辦理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法律扶助事項。
  (三)民事案件當事人得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刑事案件當事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第7點


  補助基準:
  本項補助採部份補助,同一訴訟案件,以補助一人為限。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一)刑事訴訟案件(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民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8點


  本要點所定扶助項目與其他法律扶(救)助規定性質相同時,應擇優辦理。

第9點


  申請程序:
  (一)本要點之申請人為訴訟案件當事人。
  (二)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訴訟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俟執行機關審查核定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足以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4.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5.支出費用證明。

第10點


  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11點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補助,各執行機關亦應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第12點


  督導與考核:
  (一)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前三個月執行情形報表暨經費支出明細表送本會備查。
  (二)本會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各執行機關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執行機關辦理本會法律扶助執行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績效不彰者,予以懲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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