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1.07.30【發布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扶助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本要點扶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
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轉介。
(二)配合辦理法治宣導與教育。
(三)法律訴訟費補助:
1.調解、和解。
2.法律文件撰擬。
3.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4.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者,申請訴訟扶助。
5.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
(一)刑事案件之被告。但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在此限。涉及法律及原住民文化傳統規範與族群衝突之特殊事件得專案扶助。
(二)申請救助對象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忤逆弒暴行為,或對直系卑親屬有虐待、出賣、欺凌及施暴等行為。
(三)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補助者不予重複扶助。
選任律師:
(一)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二)扶助對象得自行委任律師辦理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法律扶助事項。
(三)民事案件當事人得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刑事案件當事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補助基準:
本項補助採部份補助,同一訴訟案件,以補助一人為限。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一)刑事訴訟案件(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民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本要點所定扶助項目與其他法律扶(救)助規定性質相同時,應擇優辦理。
申請程序:
(一)本要點之申請人為訴訟案件當事人。
(二)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訴訟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俟執行機關審查核定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足以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4.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5.支出費用證明。
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補助,各執行機關亦應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督導與考核:
(一)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前三個月執行情形報表暨經費支出明細表送本會備查。
(二)本會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各執行機關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執行機關辦理本會法律扶助執行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績效不彰者,予以懲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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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1.07.30【發布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其應有權益,提供原住民法律扶助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第3點
本要點扶助對象以原住民為限。
第4點
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轉介。
(二)配合辦理法治宣導與教育。
(三)法律訴訟費補助:
1.調解、和解。
2.法律文件撰擬。
3.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4.遭受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者,申請訴訟扶助。
5.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具有特殊情況者,得予專案扶助。
第5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
(一)刑事案件之被告。但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在此限。涉及法律及原住民文化傳統規範與族群衝突之特殊事件得專案扶助。
(二)申請救助對象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忤逆弒暴行為,或對直系卑親屬有虐待、出賣、欺凌及施暴等行為。
(三)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補助者不予重複扶助。
第6點
選任律師:
(一)執行機關得將其管轄區域內熟諳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性之律師列冊,以供選任。
(二)扶助對象得自行委任律師辦理本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法律扶助事項。
(三)民事案件當事人得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刑事案件當事人得選任律師為辯護人。
第7點
補助基準:
本項補助採部份補助,同一訴訟案件,以補助一人為限。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一)刑事訴訟案件(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補助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民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訟案件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第8點
本要點所定扶助項目與其他法律扶(救)助規定性質相同時,應擇優辦理。
第9點
申請程序:
(一)本要點之申請人為訴訟案件當事人。
(二)申請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向訴訟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俟執行機關審查核定後,送本會核撥補助款。
1.申請書。
2.戶口名簿或足以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及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委任狀或其他委任之證明。
4.法律扶助之內容及相關證據。
5.支出費用證明。
第10點
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者,應自法律扶助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年內為之。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第11點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補助,各執行機關亦應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第12點
督導與考核:
(一)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五日前,將前三個月執行情形報表暨經費支出明細表送本會備查。
(二)本會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各執行機關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執行機關辦理本會法律扶助執行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績效不彰者,予以懲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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