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4.06.2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9)農糧字第9020046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20021472號令增訂發布第7-1條條文(名稱:種苗業者設備及標示準則)
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4105795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之日施行
﹝1﹞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種苗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固定之營業場所。
﹝1﹞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1﹞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二、繁殖業者:
(一)種子繁殖業者
1.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封罐機或封口機。
3.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業者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3.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1﹞ 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
﹝2﹞ 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
﹝1﹞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
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
四、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
六、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單據或證明。
﹝1﹞ 前條經營登記簿應妥存至少五年,供主管機關必要時之查閱。
﹝2﹞ 前項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部分,主管機關應予保密。
﹝1﹞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發布日期】94.06.29【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自然人或法人。
二、有固定之營業場所。
第3條
一、育種。
二、種子、苗木繁殖。
三、種子、苗木輸出。
四、種子、苗木輸入。
五、種子、苗木銷售。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第4條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二、繁殖業者:
(一)種子繁殖業者
1.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封罐機或封口機。
3.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業者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3.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第5條
第6條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
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
四、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
六、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單據或證明。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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