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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發布日期】109.07.28【發布機關】監察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九月七日監察院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施行
2‧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監察院第二一二次會議將「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修正為「監察院各委員會辦事規則」
3‧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日監察院第三○四次會議公告修正第3、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五日監察院(59)監台院議字第2278號公告修正第11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監察院(62)監台院議字第2507號公告修正第九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監察院(62)監台院議字第3536號公告修正第7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監察院(63)監台院議字第2166號公告修正大部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監察院(82)監台院議字第0932號公告修正
9‧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十一日立法院(83)台院議字第1963號函修正發布第12、13、14條條文
10‧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監察院(87)院台人字第871600155號令修正發布第10、12、13、16條條文;並刪除第15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監察院院台內字第1091930937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各委員會事務,除依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監察院處務規程監察院會議規則之規定處理外,悉依本規則處理之。

第2條


  各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如經委員三人以上之提議,召集人應即召集。

第3條


  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舉行時,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應事先請假。

第4條


  各委員會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5條


  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委員會會議者,得就所詢事項,陳明事實或意見,但不得參加討論表決。

第6條


  各委員會或聯席會議開會時,委員之臨時動議在討論前應查明有無前案,如其內容相同者,應併前案處理。

第7條


  各委員會會次按順序排列,不以年度更始,另排會次。

第8條


  各委員會審查成立之糾正案,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第9條


  各委員會議審議之調查報告,得經決議酌予發表。

第10條


  各委員會依據憲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一切設施時,得邀請行政院及其各部會首長或有關主管人員到院說明並接受詢問。
  各委員會依據監察法第二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得邀請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主管人員到院說明糾正案改善辦理情形,並接受質問。

第11條


  各委員會由召集人處理各該委員會日常公務。

第12條


  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109年7月28日修正前條文--


  各委員會簡任秘書,承召集人之命,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屬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主管文稿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主管事務之對外洽商聯繫事項。
  五、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13條


  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
  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
  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109年7月28日修正前條文--


  各委員會所屬人員受簡任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案件之處理、簽辦及稽催事項。
  二、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紀錄之編製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項。
  四、關於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年度專案檢討事項。
  六、關於年度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七、關於中央巡察業務之辦理及資料蒐集、提供事項。
  八、關於政府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審議之簽辦事項。
  九、關於各項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下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109年7月28日修正前條文--


  左列事項,得由召集人授權主任秘書判行:
  一、經召集人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開會通知。
  二、經召集人決定移送各單位文件。
  三、有關資料蒐集之往來文件。
  四、純事務性文件。
  五、經辦核定事項。

第15條(刪除)


第16條


  各委員會職員,由院長依法分別任用;並得視業務繁簡調用之。

第17條


  各委員會職員辦理事務,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第18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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