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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活體肝臟捐贈移植許可辦法

【發布日期】106.07.2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087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2021753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61665528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指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親屬之肝臟捐贈移植。

第3條


﹝1﹞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2﹞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

第4條


﹝1﹞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依前條規定報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二、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資料表。
  三、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四、捐贈肝臟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五、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5條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2﹞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3﹞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4﹞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6﹞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93年1月7日修正前條文--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為許可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活體肝臟捐贈移植審議委員會審議。
﹝2﹞前項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八人,其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為法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
﹝3﹞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4﹞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委員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6﹞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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