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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3.08.0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90)院台資一字第3176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司法院(91)院台資一字第06495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司法院(91)院台資一字第1517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法院遠距訊問試辦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093002012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證人、鑑定人之遠距訊問,適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遠距訊問,指對未到庭之刑事案件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外之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第3點


  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
  (五)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第4點


  依本要點辦理之刑事遠距訊問,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第5點


  本要點於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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