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93.08.04【發布機關】司法院
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證人、鑑定人之遠距訊問,適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本要點所稱遠距訊問,指對未到庭之刑事案件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外之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
(五)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依本要點辦理之刑事遠距訊問,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本要點於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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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93.08.04【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證人、鑑定人之遠距訊問,適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遠距訊問,指對未到庭之刑事案件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外之其他訴訟關係人,利用法庭與其所在處所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同步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直接訊問。
第3點
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對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
(五)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第4點
依本要點辦理之刑事遠距訊問,除本要點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之規定。
第5點
本要點於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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