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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發布日期】85.06.12【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司法行政部(61)台令監字第102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法務部(85)法令字第14301號令修正發布第10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第3條


﹝1﹞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第4條


﹝1﹞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第5條


﹝1﹞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第6條


﹝1﹞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第7條


﹝1﹞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8條


﹝1﹞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第9條


﹝1﹞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第八條之限制。

第10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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