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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發布日期】102.01.22【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行政院(89)台院人政考字第2005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行政院(90)台院人政考字第200296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90)台人政考字第20070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344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6006341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70063948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原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90060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10000458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3條第1款第4目、第4條第1款、第5條第1款、第14條第1、2項、第15條所列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或「本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管轄
9‧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02002149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及全文1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地震:
  (一)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因受地震影響致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之虞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明顯有影響通行、辦公上課安全或致災之虞時。

   --100年8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颱風: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辦公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之虞時。
  (三)依據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或實際觀測,達各地所定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四)風力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五)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但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水災:
  (一)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或土石流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無法通行、通行困難,或因地形變化確有危險之虞時。
  三、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基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基準,因受地震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通行、電力供應困難,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或有致災之虞時。
  四、其他災害:地區因其他天然災害致交通、電力供應中斷或通行困難等,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時。

第3條


﹝1﹞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颱風警報期間:
  (一)通報權責機關及作業劃分如下:
  1.直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定並通報。
  2.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四目第五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者,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並通報所在區域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四)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依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均應報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前一天晚間七時或十時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前,應保持聯繫,以作適當之停止辦公及上課決定。
  (七)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警報期間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視機關、學校房舍受損、交通障礙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及上課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決定是否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4條


﹝1﹞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提供土石流警戒區預報、淹水警戒等最新資訊予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第5條


﹝1﹞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各機關、學校之出勤處理方式如下:
  一、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二、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6條


﹝1﹞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准當事人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7條


﹝1﹞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二款基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8條


﹝1﹞天然災害發生後,其居住地區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基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9條


﹝1﹞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

第10條


﹝1﹞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以照顧子女。

第11條


﹝1﹞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2條


﹝1﹞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13條


﹝1﹞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員工服務手冊或學生手冊等資料,廣為宣傳。

第14條


﹝1﹞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2﹞為提升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執行成效,本院人事行政局、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本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與各通報權責機關,平時應加強聯繫,並建立合作機制。

第15條


﹝1﹞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並應建立通訊聯絡名冊,定期更新,送本院人事行政局。

第16條


﹝1﹞公營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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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時。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時。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虞時。

   --97年10月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但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目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
  (一)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二)根據氣象觀測或預報,降雨量達各地所定警戒值,且有致災之疑慮時。

   --93年7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颱風: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地震:
  (一)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款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洪水: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第3條

﹝1﹞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須下午及晚間、下午半天或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3.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通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八)遇例假日或放假日時,各通報權責機關照常辦理通報作業。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97年10月9日修正前條文--


﹝1﹞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根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四)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五)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六)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七)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96年9月5日修正前條文--


﹝1﹞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颱風過境時:
  (一)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各縣(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市)長決定並通報。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人事行政局備查。
  (四)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視)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五)通報時機:
  1.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六)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作業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4條

﹝1﹞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遇有特殊狀況,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5條

﹝1﹞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6條

﹝1﹞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7條

﹝1﹞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8條

﹝1﹞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9條

﹝1﹞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10條

﹝1﹞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11條

﹝1﹞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12條

﹝1﹞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教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廣為宣傳。
第13條

﹝1﹞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14條

﹝1﹞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第15條

﹝1﹞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之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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