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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發布日期】108.08.19【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空字第006030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2000043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40039419E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50055154號令增訂發布第5-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8003416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9007332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9899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增訂第2-1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800590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及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而未超過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五○mg/kg而未超過三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三五○mg/kg而未超過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五○○mg/k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多環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101年11月2日修正前條文--


﹝1﹞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99年8月17日修正前條文--


﹝1﹞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管制標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
  一、汽油不符合成分及性能標準者:
  (一)僅一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管制標準者,機器腳踏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四萬元。
  二、柴油不符合成分標準者:
  (一)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
  (二)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十倍而未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萬元。
  (四)硫含量超過管制標準二十倍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三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五)芳香烴含量超過管制標準者,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萬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2-1條


﹝1﹞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製造、進口或販賣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者,依下列規定處罰製造、進口或販賣者:
  一、僅一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每次處新臺幣十萬元。
  二、有二項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每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有三項以上超過成分管制標準,每次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2﹞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本準則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裁處。
﹝3﹞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3條


﹝1﹞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
  (一)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新臺幣二千元。
  (二)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機器腳踏車以外之汽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第4條


﹝1﹞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逾通知期限未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者,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三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六萬元。

第5條


﹝1﹞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者,依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二條規定處罰。

第5-1條


﹝1﹞汽車使用人或所有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檢查、鑑定或命令者,其罰鍰額度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二、小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三、大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測者,處新臺幣六萬元。
  四、機器腳踏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五千元。
  五、小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六、大型車規避、妨礙或拒絕使用之油燃料品質抽測者,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

第6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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