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0.05.28【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89)台體委全字第0070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0)台體委全字第008142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3001517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六歲以上者,應鼓勵其參加國民體能檢測。
國民體能檢測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
二、肌力與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登階或跑走。
國民體能檢測實施標準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計及體重計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屈膝仰臥起坐:
(一)受測者平躺,屈膝成九十度,足部平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雙掌輕貼於肩部,施測者輕壓其腳背協助穩定。
(二)利用腹肌收縮起身,雙手肘輕觸大腿後始可恢復成預備動作。
(三)計時一分鐘,統計完成次數。
三、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平坐,兩腳分開成三十公分,膝關節貼地伸直,腳尖朝上。
(二)受測者雙腿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三)雙手中指重疊,上身緩慢往前伸展,當中指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一至二秒。
(四)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四、登階:
(一)受測者站立於台階前,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台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完成登階測驗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三十秒,二分鐘至二分三十秒,三分鐘至三分三十秒三次脈搏數。
(三)將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公式中計算心肺耐力指數。
(四)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180秒)×100三次脈搏總和×2
五、跑走:
(一)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成測驗,如未能以跑步完成,可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記錄時間。
(二)為方便辨識,受測者可穿戴號碼衣。
(三)以碼錶記錄女性完成八○○公尺或男性一六○○公尺之時間(分與秒)。
國民體能檢測設施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計,體重計。
二、屈膝仰臥起坐:碼錶,軟墊。
三、坐姿體前彎:量尺、軟墊。
四、登階:碼錶、節拍器、三十五公分立體台階。
五、跑走:碼錶,發令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定期公告國民體能常模。
各機關,學校或受各機關委託之機構、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能檢測之結果彙送本會供前項公告之參考;公民營企業機構,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實施國民體能檢測者,得於辦理前知會本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國民體能檢測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90.05.2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6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六歲以上者,應鼓勵其參加國民體能檢測。
第3條
國民體能檢測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
二、肌力與肌耐力:屈膝仰臥起坐。
三、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四、心肺耐力:登階或跑走。
第4條
國民體能檢測實施標準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計及體重計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屈膝仰臥起坐:
(一)受測者平躺,屈膝成九十度,足部平貼地面,雙手交叉於胸前,雙掌輕貼於肩部,施測者輕壓其腳背協助穩定。
(二)利用腹肌收縮起身,雙手肘輕觸大腿後始可恢復成預備動作。
(三)計時一分鐘,統計完成次數。
三、坐姿體前彎:
(一)受測者平坐,兩腳分開成三十公分,膝關節貼地伸直,腳尖朝上。
(二)受測者雙腿足跟底部與量尺之二十五公分記號平齊。
(三)雙手中指重疊,上身緩慢往前伸展,當中指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一至二秒。
(四)測驗二次,以最佳值為評估依據。
四、登階:
(一)受測者站立於台階前,配合節拍器節奏,以每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每四拍上下台階一次,持續三分鐘。
(二)完成登階測驗後,立即測量一分鐘至一分三十秒,二分鐘至二分三十秒,三分鐘至三分三十秒三次脈搏數。
(三)將三次測得之脈搏數代入公式中計算心肺耐力指數。
(四)心肺耐力指數=運動持續時間(180秒)×100三次脈搏總和×2
五、跑走:
(一)受測者於起步即開始計時,施測者應鼓勵受測者盡力以跑步完成測驗,如未能以跑步完成,可以走步代替,抵終點線時記錄時間。
(二)為方便辨識,受測者可穿戴號碼衣。
(三)以碼錶記錄女性完成八○○公尺或男性一六○○公尺之時間(分與秒)。
第5條
國民體能檢測設施如下:
一、身體質量指數:身高計,體重計。
二、屈膝仰臥起坐:碼錶,軟墊。
三、坐姿體前彎:量尺、軟墊。
四、登階:碼錶、節拍器、三十五公分立體台階。
五、跑走:碼錶,發令器。
第6條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定期公告國民體能常模。
各機關,學校或受各機關委託之機構、團體應將其實施國民體能檢測之結果彙送本會供前項公告之參考;公民營企業機構,團體依本辦法規定實施國民體能檢測者,得於辦理前知會本會。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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