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止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989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3449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組織法)及全文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廢: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廢止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發字第10313001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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