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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


【廢止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科技部為辦理北部科學工業園區業務,特設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園區研究發展、綜合規劃、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訓、研發獎助、產學合作、實驗中小學聯繫協調。
  三、作業基金之財務規劃、調度、稽核及管理。
  四、園區投資引進、園區事業營運管理、外匯及貿易業務、僑外投資管理。
  五、工商行政與減免稅捐證明之核發、外籍專門性技術性人員聘僱管理、服務業引進及管理、消防、安全防護。
  六、園區工商團體之協調與聯繫、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勞動檢查、性別工作平等及環境保護。
  七、園區土地、廠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景觀規劃管理。
  八、園區土地之開發與建物之建設、維護及用水、用電計畫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授權本局辦理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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