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67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2條(掌理事項)


﹝1﹞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3條(正、副院長之設置)


﹝1﹞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