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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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272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67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1﹞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1﹞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1﹞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676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2條(掌理事項)
﹝1﹞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3條(正、副院長之設置)
﹝1﹞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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