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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業務,特設各榮民總醫院;其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2條(掌理事項)


﹝1﹞榮民總醫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所屬醫療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相關事項。

第3條(正、副院長之設置)


﹝1﹞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榮民總醫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榮民總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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