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5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12260097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