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1﹞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1﹞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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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第2條(權限職掌)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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