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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


﹝1﹞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3條(正、副局長之設置)


﹝1﹞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1﹞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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