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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法律用語辭典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4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5月6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05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211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置校務基金之目的)


﹝1﹞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第2條(基金之屬性及管理機關)


﹝1﹞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104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

第3條(一切收支納入基金)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本基金,依法辦理。學校不得再新設財團法人。

第4條(基金來源)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
  七、受贈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2﹞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3﹞教育部應寬列年度預算,並不得規定學校應自籌比例。

第5條(基金用途)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第6條(基金之保管、運用及存儲相關規定)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基金因應業務需要得投資之範圍)


﹝1﹞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基金之年度預決算及會計事務處理依據)


﹝1﹞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財產處理)


﹝1﹞本基金受贈之財產,除附有負擔者外,得逕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免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2﹞本基金受贈及投資取得之動產、有價證券及權利,得報經教育部同意予以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3﹞前項有價證券出售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第10條(基金預算編製之處理原則)


﹝1﹞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第11條(訂定會計制度)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104年5月6日修正前條文--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12條(基金年度決算賸餘之處理方式)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3條(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評鑑)


﹝1﹞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14條(基金結束之處理方式)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5條(其他公立高中準用本條例)


﹝1﹞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16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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