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24日
﹝1﹞ 行政院為處理全國勞工行政事務,設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 本會就主管事務,對於省(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或撤銷之。
﹝1﹞ 本會設左列各處、室:
一、勞資關係處。
二、勞動條件處。
三、勞工福利處。
四、勞工保險處。
五、勞工安全衛生處。
六、勞工檢查處。
七、綜合規劃處。
八、秘書室。
﹝1﹞ 本會設職業訓練局,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 勞資關係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團體之組織登記事項。
三、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資合作促進事項。
五、關於勞資爭議處理之指導、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勞工聯繫、合作與活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1﹞ 勞動條件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動條件標準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基本工資及積欠工資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推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準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童工、女工與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六、關於推動勞工退休制度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動條件事項。
﹝1﹞ 勞工福利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二、關於勞工育樂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勞工住宅興建之籌劃事項。
四、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五、關於改善勞工生活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七、關於勞工福利及勞工教育團體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福利事項。
﹝1﹞ 勞工保險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普通事故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失業保險之研究、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工保險機構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勞工保險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事項。
﹝1﹞ 勞工安全衛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標準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之研究、分析事項。
三、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國際聯繫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1﹞ 勞工檢查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檢查之規劃、指揮、監督、抽查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調查、審核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危險機械設備代行檢查事項。
四、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之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檢查事項。
﹝1﹞ 綜合規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研擬、建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三、關於勞工行政方案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訂、管制、考核及工作報告之彙辦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勞工行政人員專業訓練事項。
七、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八、關於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性勞工行政規劃事項。
﹝1﹞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七、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1﹞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行政院遴聘之,聘期二年,為無給職。
﹝1﹞ 本會委員會議職權如左: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1﹞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2﹞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1﹞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副處長七人,專門委員六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技正九人至十五人,視察六人至十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視察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編審四人至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一人至三十九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八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人,科員二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五人,辦事員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十人至三十四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2﹞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會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1﹞ 本會得設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工研究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1﹞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核准,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顧問及研究委員五人至七人。
﹝1﹞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1﹞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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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發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2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對主管事務之指示監督責任)
第3條(對違法越權行為之處分)
第4條(處室之設置)
一、勞資關係處。
二、勞動條件處。
三、勞工福利處。
四、勞工保險處。
五、勞工安全衛生處。
六、勞工檢查處。
七、綜合規劃處。
八、秘書室。
第5條(職業訓練局之設置)
第6條(勞資關係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工關係法規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團體之組織登記事項。
三、關於勞工團體之輔導、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資合作促進事項。
五、關於勞資爭議處理之指導、監督事項。
六、關於國際勞工聯繫、合作與活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資關係事項。
第7條(勞動條件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動條件標準之擬訂、修正事項。
二、關於基本工資調整之研議事項。
三、關於基本工資及積欠工資之保護事項。
四、關於推動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基準之指導事項。
五、關於童工、女工與技術生之特別保護事項。
六、關於推動勞工退休制度之督導事項。
七、關於外籍勞工之管理、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動條件事項。
第8條(勞工福利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工福利之規劃、指導事項。
二、關於勞工育樂活動之規劃、指導事項。
三、關於勞工住宅興建之籌劃事項。
四、關於勞工教育之規劃、推行事項。
五、關於改善勞工生活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青少年勞工及女性勞工福利之規劃、推行事項。
七、關於勞工福利及勞工教育團體之輔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福利事項。
第9條(勞工保險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工普通事故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失業保險之研究、規劃、指導及監督事項。
四、關於勞工保險機構之指導、監督事項。
五、關於勞工保險之研究、改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勞工保險事項。
第10條(勞工安全衛生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標準之訂定、修正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預防之研究、分析事項。
三、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研究、實驗事項。
四、關於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事項。
五、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團體之輔導事項。
七、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之國際聯繫事項。
八、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11條(勞工檢查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工檢查之規劃、指揮、監督、抽查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勞工職業災害之調查、審核及處理事項。
三、關於危險機械設備代行檢查事項。
四、關於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推行事項。
五、關於勞工檢查員之選訓及考核事項。
六、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服務機構之輔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勞工檢查事項。
第12條(綜合規劃處之職掌)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研擬、建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法制之規劃、協調事項。
三、關於勞工行政方案之研訂事項。
四、關於本會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研訂、管制、考核及工作報告之彙辦事項。
五、關於國家賠償案件處理事項。
六、關於勞工行政人員專業訓練事項。
七、關於勞工行政業務之研究發展及改進事項。
八、關於勞動人力規劃事項。
九、其他有關綜合性勞工行政規劃事項。
第13條(秘書室之職掌)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七、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14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權)
第15條(委員之聘任)
第16條(委員會職權)
一、關於勞工政策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行政計畫方案之審議、考核事項。
三、關於勞工法規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或委員提議事項。
第17條(會議之召集)
第18條(人員編制)
第19條(人事室之設置)
第20條(會計室之設置)
第21條(統計處之設置)
第22條(人員任用資格)
第23條(研究機構之設立)
第24條(各委員會之設立)
第25條(顧問及研究委員之聘任)
第26條(人員選用)
第27條(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
第28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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