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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為辦理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業務,特設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所屬機關中高階公務人員之在職培訓。
  二、行政院重要政策、法令之講習及業務之研習。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及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研究及執行。
  四、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數位學習及終身學習之推動。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教材與方法之研究及推廣。
  六、國內外訓練機構、學術機構交流合作及跨域整合訓練之執行。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訓練之輔導及諮詢。
  八、接受委託辦理之訓練。
  九、其他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訓練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1﹞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編制表)


﹝1﹞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5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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