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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部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宗旨)


﹝1﹞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2條(職掌)


﹝1﹞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第3條(部長、政務次長及常務次長之設置)


﹝1﹞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5條(次級機關及其業務)


﹝1﹞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第6條(派員駐境外辦事)


﹝1﹞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7條(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之)


﹝1﹞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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