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90年6月1日
【公布日期】民國90年6月20日
﹝1﹞ 交通部為發展全國觀光事業,設觀光局。
﹝1﹞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1﹞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1﹞ 本局設秘書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1﹞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1﹞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1﹞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2﹞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新聞行政、員工訓練、編譯、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藝、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1﹞ 本局為聯繫國際觀光組織,推廣國際觀光業務,得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員駐國外辦事。
﹝1﹞ 本局對外公文,以交通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1﹞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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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90年6月1日【公布日期】民國90年6月2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掌理事項)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第3條(五組之設置)
第4條(秘書處)
第5條(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第6條(編制)
第7條(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
第8條(人員選用)
第9條(國外辦事員設置)
第10條(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11條(辦事細則)
第12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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