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99年8月19日
【公布日期】民國99年9月1日
﹝1﹞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1﹞ 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機要室。
五、侍衛室。
六、公共事務室。
﹝1﹞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1﹞ 第二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第三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1﹞ 機要室掌理總統、副總統機要事項。
﹝1﹞ 侍衛室掌理有關侍衛、警衛事項。
﹝1﹞ 公共事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
二、關於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三、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2﹞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特任,另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1﹞ 總統府文職人員置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秘書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三人,副主任二人,參事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參議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專門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二人至三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十六人至四十四人,管理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七十九人至八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五十一人至五十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管理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本法修正施行前僱用之現職雇員十六人,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2﹞ 總統府軍職人員置侍衛長一人,中將;副侍衛長一人,警衛主任三人,少將;組長四人,主任醫官一人,副組長四人,侍從武官四人,參謀官七人至十人,均上校;侍衛官三十四人,其中上校十六人,中校十八人;參謀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中校十五人,少校十人;侍衛二十二人至二十七人,其中少校十人至十五人,上尉十二人;醫官二人,其中中校一人,少校一人;藥劑官二人,其中中校一人,少校一人;護理參謀官一人,少校;護理官二人,上尉。
﹝3﹞ 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一項職務由現職軍職人員擔任者,得留任至離職時為止。
﹝1﹞ 總統府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總統府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總統府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第十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1﹞ 總統府設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由總統遴聘之,均為無給職,聘期不得逾越總統任期,對於國家大計,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2﹞ 前項資政不得逾三十人,國策顧問不得逾九十人。
﹝3﹞ 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辦法,由總統府定之。
﹝1﹞ 總統府置戰略顧問十五人,上將,由總統任命之,對於戰略及有關國防事項,得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1﹞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1﹞ 總統府處務規程,由總統府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2﹞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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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99年8月19日【公布日期】民國99年9月1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總統府之設置)
第2條(各局室之設置)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機要室。
五、侍衛室。
六、公共事務室。
第3條(第一局掌理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五、關於外交函電之翻譯、簽辦事項。
六、關於政情之摘報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第二局掌理事項)
一、關於授予榮典事項。
二、關於璽、印典守事項。
三、關於印信、勳章製發事項。
四、關於公文收發、分配、繕校及會議紀錄、檔案管理事項。
五、關於機要電訊之規劃、管理事項。
六、關於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維護事項。
七、關於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第三局掌理事項)
一、關於典禮事項。
二、關於交際事項。
三、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四、關於交通管理事項。
五、關於出納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機要室掌理事項)
第7條(侍衛室掌理事項)
第8條(公共事務室掌理事項)
一、關於政策宣導及闡釋事項。
二、關於新聞聯繫及發布事項。
三、關於輿情蒐集及反映事項。
四、關於民眾陳情之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正副秘書長之設置及其職權)
第10條(文職軍職人員編制)
第11條(人事處處長及其職權)
第12條(會計處會計長及其職權)
第13條(政風處處長及其職權)
第14條(職務適用職系)
第14條之1(法規委員會之設置)
第15條(資政、國策顧問之遴聘與無給職之明定)
第16條(戰略顧問之設置)
第17條(中研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之設置)
第18條(處務規程)
第19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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