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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15.01.30【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817203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序文、第3款、第5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名稱:森林火災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農業部農林業字第114242005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森林火災潛勢資料,指依森林區域內之氣象、地形、植被、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分析模擬區域內各處災害潛勢,劃分成不同等級之預警資料。

第3條


﹝1﹞前條基本資料由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地形:內政部。
  三、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4條


﹝1﹞依本辦法公開之森林火災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森林區域燃料型。
  二、森林火災頻度。
  三、森林火災潛勢區域圖資。

第5條


﹝1﹞本部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予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查分析或專案委託研究,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建置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2﹞森林火災潛勢資料公開後,本部視森林火災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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