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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及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12.26【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411069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依第4條規定: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操作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變更:
  (一)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操作項目或作業內容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操作區域變更:
  (一)作業室增加、異動用途: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作業室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機構或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第3條


﹝1﹞醫療機構或再生醫療生技醫藥公司,依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案,應繳納之費用,規定如下:
  一、新申請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場所實質遷移: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變更:
  (一)保存項目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保存項目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三、實施保存區域變更:
  (一)記載區域增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記載區域減少:新臺幣一萬元。
  四、效期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設置者或細胞保存庫場所之名稱或地址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六、設置者代表人、醫學主管或品質主管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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