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簡讀版


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12.1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416707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依第5條規定: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第3條


﹝1﹞醫療機構依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指定再生製劑者,每類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三千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三、申請變更:新臺幣一千元。

第4條


﹝1﹞醫療機構、細胞保存庫設置機構及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依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生醫療廣告及招募廣告刊播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申請核准:新臺幣二萬元。
  二、申請展延:新臺幣五千元。

第5條


﹝1﹞本標準自再生醫療法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