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3.07【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七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0890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或申請延展許可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2﹞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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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3.07【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第3條
第4條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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