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02.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09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公共衛生師證書、英文證明書及無懲戒紀錄證明者,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共衛生師英文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同次申請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公共衛生師無懲戒紀錄證明,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2﹞ 申請前項第一款證書影本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衛生師申請證書及證明書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2.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請領、補發或換發公共衛生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公共衛生師英文證明書,每張新臺幣五百元;同次申請多張,自第二張起,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三、公共衛生師無懲戒紀錄證明,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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