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10.22【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型式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1﹞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換發或補發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者,免繳納證書費。
﹝1﹞ 申請容器型式認可證書延展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2﹞ 第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者,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1﹞ 申請容器個別認可補正試驗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10.2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3條
第4條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證書費:新臺幣六百元。
第5條
一、審查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合格標示:鋼製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六元;複合材料容器合格標示,每張新臺幣七元。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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