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1﹞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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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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