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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都市更新、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第3條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


﹝1﹞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城鄉發展分署:執行國土及城鄉之規劃、發展事項。
  二、各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執行有關都市基礎工程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分署:執行有關下水道建設及管理事項。

第6條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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