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制定日期】民國85年12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86年1月22日
1‧ 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554號令制定公布全文2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016840號令增訂公布第16-1、20-1條條文;並修正第17條條文
﹝1﹞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1﹞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1﹞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會規劃事項。
二、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
三、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六、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1﹞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 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1﹞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 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1﹞法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 、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本會及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1﹞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1﹞聯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陸政策之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1﹞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及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軟體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硬體設備 之管理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2﹞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大陸工作措施,需經委員會議議決之。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七人,參事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一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七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八職等,科員八十一人至九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制定日期】民國85年12月31日【公布日期】民國86年1月22日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意旨)
﹝1﹞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大陸事務,特設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職權)
﹝1﹞本會對於省(市)政府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3條(職權)
﹝1﹞本會對於中介團體經授權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各項業務交流事項,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4條(編制)
﹝1﹞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文教處。
三、經濟處。
四、法政處。
五、港澳處。
六、聯絡處。
七、秘書處。
第5條(企劃處之職權)
﹝1﹞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陸政策之研究及綜會規劃事項。
二、關於大陸情勢之研判事項。
三、關於與國外研究中國大陸機構之聯繫事項。
四、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五、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資源利用、開發之綜合規劃事項。
六、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企劃事項。
第6條(文教處之職權)
﹝1﹞文教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學術、文化、教育、科技、體育、大眾傳 播等交流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大陸政策文教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文教事項。
第7條(經濟處之職權)
﹝1﹞經濟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財稅、金融、經貿、交通、農林漁牧、環 境保護等交流事項之審議、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大陸政策經濟業務之建議與擬辦事項。
三、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經濟事項。
第8條(法政處之職權)
﹝1﹞法政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區法務、內政、衛生及勞工業務之研擬、審議 、協調、聯繫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法規之研擬、審議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大陸法制問題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本會及大陸事務之其他法制事項。
第9條(港澳處之職權)
﹝1﹞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第10條(聯絡處之職權)
﹝1﹞聯絡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大陸政策之宣導、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
二、關於旅居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團體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大陸相關資訊之諮詢及服務事項。
四、關於大陸事務之其他聯絡事項。
第11條(秘書處之職權)
﹝1﹞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議事及業務管制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及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資訊相關業務之規劃及推動、軟體應用系統之發展及硬體設備 之管理事項。
第12條(委員會之員額)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至三人,襄助會務,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中一人得為特任。
﹝2﹞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第13條(委員會議)
﹝1﹞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大陸工作措施,需經委員會議議決之。
第14條(編制)
﹝1﹞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七人,參事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六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一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六人至四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七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或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五十八人至六十六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八職等,科員八十一人至九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四十一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15條(人事室之編制)
﹝1﹞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6條(會計室之編制)
﹝1﹞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會計、歲計及統計事項。
﹝2﹞前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