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總統(85)華總(一)義字第850026618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9條(名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06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1~7、9、10、12、19條條文;並增訂第7-1、7-2、16-1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91)院臺疆字第0910013199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6067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81號令公布廢止
﹝1﹞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
﹝1﹞ 本會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執行本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
﹝1﹞ 本會設下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教育文化處。
三、衛生福利處。
四、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五、土地管理處。
六、秘書室。
﹝1﹞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三、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四、本會資訊、編譯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之認定、傳統部落組織之輔導及族群關係處理事項。
七、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1﹞ 教育文化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及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發掘、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原住民族歷史及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四、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相關事項。
五、原住民族傳播媒體、教育文化團體之聯繫與相關活動之輔導、推動及獎助事項。
六、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1﹞ 衛生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相關規定】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1﹞ 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產業、經濟、住宅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原住民工商企業、金融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及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七、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八、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九、原住民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及住宅事項。
﹝1﹞ 土地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四、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之規劃、協調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七、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八、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之規劃及建設計畫審議、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發展事項。
﹝1﹞ 本會設文化園區管理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1﹞ 秘書室掌理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及其他不屬於各處、室之事項。
﹝1﹞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應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襄助會務,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
﹝1﹞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2﹞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3﹞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
﹝1﹞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
﹝1﹞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一人,參事二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秘書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輔導員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九人至四十七人,技士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或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七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2﹞ 前項員額中技士二人、辦事員一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後不補。
﹝1﹞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 第九條及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2﹞ 前項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得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
﹝1﹞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原住民族代表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1﹞ 本會因業務需要,應設置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其辦法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 本會因業務需要,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聘用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
﹝1﹞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91)院臺疆字第0910013199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6067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6781號令公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指導監督之責)
第3條(各處室之設置)
一、企劃處。
二、教育文化處。
三、衛生福利處。
四、經濟及公共建設處。
五、土地管理處。
六、秘書室。
第4條(企劃處掌理事項)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擬訂及研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事務之綜合規劃及協調事項。
三、原住民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及出版事項。
四、本會資訊、編譯業務之規劃、推動及管理事項。
五、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六、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之認定、傳統部落組織之輔導及族群關係處理事項。
七、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事務之研究及企劃事項。
第5條(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
一、原住民族一般教育政策及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發掘、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三、原住民族歷史及語言研究、保存與傳承之相關事項。
四、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相關事項。
五、原住民族傳播媒體、教育文化團體之聯繫與相關活動之輔導、推動及獎助事項。
六、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教育文化事項。
第6條(衛生福利處掌理事項)
一、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第7條(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
一、原住民產業、經濟、住宅部落與社區生活環境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管理及輔導事項。
三、原住民工商企業、金融業、服務業、合作互助事業及信託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四、原住民族傳統技藝、智慧財產權及文化產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農、林、漁、牧、獵業務及觀光事業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六、原住民產業經營與技藝研習、培訓之規劃、推動及輔導事項。
七、原住民部落安全防治及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八、原住民地區交通水利、飲水設施改善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九、原住民住宅貸款之規劃、協調、輔導及審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經濟、公共建設及住宅事項。
第7條之1(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
一、原住民族土地之規劃、協調及審議事項。
二、原住民族土地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經營、保育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原住民族土地相關法規之研議及協調事項。
四、原住民族土地增編、劃編之規劃、協調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原住民族土地地籍整理、地權管理、土地利用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原住民族土地流失之防止、收回、改配及一般管理事項。
七、原住民族土地重大開發利用之審議事項。
八、原住民族自治區土地之規劃及建設計畫審議、協調事項。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發展事項。
第7條之2(文化園區管理局之設置)
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
第9條(正副主任委員之設置)
第10條(委員之遴聘)
第11條(會議召開)
第12條(人員編制)
第13條(人事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第14條(會計室主任之設置及職權)
第15條(職務適用職系)
第16條(各種諮詢委員會之設置)
第16條之1(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第17條(正副、助理研究員之聘用)
第18條(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
第19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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