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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服制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4月8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4月27日

【法規內容】

第1條(警察服制規定)


﹝1﹞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2條(警察服制分類)


﹝1﹞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3條(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


﹝1﹞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2﹞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4條(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服制)


﹝1﹞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2﹞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5條(警察制服及標識)


﹝1﹞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2﹞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6條(警察服制制定機關)


﹝1﹞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7條(警察服裝之換季)


﹝1﹞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8條(施行日)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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