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1﹞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1﹞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1﹞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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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掌理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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