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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2年5月3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2年6月19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1﹞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掌理事項)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青年發展政策、制度之綜合規劃、執行與督導及法規之研修。
  二、青年生涯發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青年職場體驗、創新培力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青年政策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青年社會參與、志工參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青年國際參與交流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青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青年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署長之設置)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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