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70年5月8日
【公布日期】民國70年5月20日
﹝1﹞ 為加速發展工業技術,特設工業技術研究院,並制定本條例。
﹝1﹞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 本院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創立基金,並以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全部資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1﹞ 本院經費來源如左: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2﹞ 中央政府依前項第二款所提供之捐贈,經查核其研究成果確有績效時,參照原列經濟部所屬聯合工業研究所、聯合礦業研究所及金屬工業研究所之同樣額數經費,仍依預算程序捐贈之。
﹝1﹞ 本院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1﹞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2﹞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1﹞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2﹞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1﹞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或二人,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
﹝2﹞ 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1﹞ 本院所屬研究單位,得因業務或研究上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變更時亦同。
﹝1﹞ 本院之事業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2﹞ 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3﹞ 前項第一及第二兩款所列計畫、預算、決算及報告,每年應由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
﹝1﹞ 本院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照本條例及有關法律之規定定之。
﹝1﹞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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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70年5月8日【公布日期】民國70年5月2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適用法律)
第3條(設置資金來源)
第4條(經費來源)
一、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5條(主管機關)
第6條(董事之遴聘)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第7條(監事之遴聘)
第8條(院長、副院長)
第9條(研究單位設立變更)
第10條(決算、預算之編審)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擬收支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呈報主管機關。
第11條(捐助章程)
第12條(解散事由)
第13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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