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1﹞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
﹝1﹞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1﹞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1﹞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1﹞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交通部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