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81年7月3日
【公布日期】民國81年7月27日
﹝1﹞ 本條例所稱在臺公司,係指左列公司: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1﹞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股東,係指政府遷臺時,留居大陸地區而持有在臺公司股份之股東。
﹝1﹞ 大陸地區股東之股份,在國家統一前,均為各該在臺公司之保留股;其有繼承或轉讓者,亦同。
﹝2﹞ 在臺公司對於大陸地區股東所為繼承、轉讓或其他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請求,在國家統一前,暫緩受理。
﹝1﹞ 在臺公司之股東會,保留股無表決權,其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保留股之股利或其他收益,在國家統一前,以保留股專戶存儲於各該公司。
﹝2﹞ 國家統一前,在臺公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大陸地區股東無新股認購權利。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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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公司大陸地區股東股權行使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81年7月3日【公布日期】民國81年7月27日
【法規內容】
第1條(在臺公司之定義)
一、政府遷臺前,在臺設立本公司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並在臺設分支機構,經政府核准改為獨立機構之股份有限公司。
三、原在大陸地區設立本公司,於政府遷臺後,在臺復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第2條(大陸地區股東之定義)
第3條(保留股及其繼承轉讓)
第4條(保留股無表決權)
第5條(保留股及其他收益處理)
第6條(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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