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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

【修正日期】民國98年10月23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依據)


﹝1﹞本法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隸屬及掌理事項)


﹝1﹞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隸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培訓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關訓練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人事人員訓練、進修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研究及執行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培訓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機構合作之執行事項。
  六、關於受訓學員研習輔導及訓後服務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培訓技術、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事項。
  八、關於公務人員數位學習與其他多元學習及圖書資訊之管理、發展事項。
  九、關於培訓機關(構)數位學習網路平台之推動事項。
  十、關於接受委託辦理培訓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人員培訓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3條(正、副院長之設置)


﹝1﹞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由保訓會主任委員兼任;副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

第4條(主任秘書之設置)


﹝1﹞本學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定)


﹝1﹞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6條(正、副研究員之設置)


﹝1﹞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得置研究員及副研究員,其中二分之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

第7條(區域培訓中心之設置)


﹝1﹞本學院為應各地區公務人員培訓需要,得設區域培訓中心;其組織另以準則定之。

第8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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