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修正日期】民國87年12月29日
【公布日期】民國88年1月20日
﹝1﹞ 為提供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新聞服務,擴大國際新聞報導,促進國際新聞交流,辦理國家新聞通訊業務,特設中央通訊社(以下簡稱本社),並制定本條例。
﹝1﹞ 本社為財團法人,由中央政府捐助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創立基金,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1﹞ 本社之任務如左:
一、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
二、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促進國際對我國之瞭解。
三、加強與國際新聞通訊合作,增進國際新聞交流。
﹝1﹞ 本社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1﹞ 本社成立前原中央通訊社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之國有財產,得由本社繼續使用,其須整修或擴建時,應徵求政府同意。
﹝1﹞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2﹞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
﹝1﹞ 本社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2﹞ 前項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監事總額二分之一。
﹝1﹞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2﹞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行政院院長依前兩條規定補聘之。
﹝3﹞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1﹞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1﹞ 本社置社長一人,由董事會遴聘,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至二人,承社長之命,襄助社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1﹞ 本社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本社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1﹞ 每會計年度開始前,本社應擬訂工作計畫,編列預算報請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終了,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1﹞ 本社捐助章程由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1﹞ 本社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財產歸屬於國庫。
﹝1﹞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87年12月29日【公布日期】民國88年1月20日
【法規內容】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財團法人)
第3條(任務)
一、辦理國內外新聞報導業務,服務大眾傳播媒體。
二、辦理國家對外新聞通訊業務,促進國際對我國之瞭解。
三、加強與國際新聞通訊合作,增進國際新聞交流。
第4條(經費來源)
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關、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4條之1(原使用之國有財產)
第5條(董事會之設置)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第6條(監事會之設置)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長、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第7條(董監事之任期及補聘)
第8條(交通費)
第9條(正副社長之遴聘、職務及任期)
第10條(組織編制)
第11條(會計年度)
第12條(工作計畫及預算編列)
第13條(捐助章程)
第14條(解散之清算財產)
第15條(施行日)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