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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公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修正】2023年6月28日【實施日期】2023年9月1日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1﹞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全體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法。

第2條


﹝1﹞國家採取措施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築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資訊,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便利。
﹝2﹞殘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無障礙需求的,可以享受無障礙環境便利。

第3條


﹝1﹞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積極性,引導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推動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

第4條


﹝1﹞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遵循安全便利、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5條


﹝1﹞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統籌城鎮和農村發展,逐步縮小城鄉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差距。

第6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7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工業和資訊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和旅遊、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8條


﹝1﹞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9條


﹝1﹞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劃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應當徵求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10條


﹝1﹞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2﹞國家支持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11條


﹝1﹞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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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12條


﹝1﹞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2﹞無障礙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並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實現貫通。
﹝3﹞無障礙設施應當設置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第13條


﹝1﹞國家鼓勵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等單位採用先進的理念和技術,建設人性化、系統化、智能化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無障礙設施。

第14條


﹝1﹞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
﹝2﹞工程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不得擅自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付使用。

第15條


﹝1﹞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
﹝2﹞依法需要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無障礙設施設計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16條


﹝1﹞工程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相關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和監理。
﹝2﹞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開展無障礙設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17條


﹝1﹞國家鼓勵工程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等環節,邀請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參加意見徵詢和體驗試用等活動。

第18條


﹝1﹞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居住建築、居住區、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2﹞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改造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3﹞不具備無障礙設施改造條件的,責任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第19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指導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2﹞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住區管理服務單位以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支持並配合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20條


﹝1﹞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建設和改造無障礙設施。
﹝2﹞國家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開展就業場所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為殘疾人職工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便利。

第21條


﹝1﹞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以及居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既有的上述建築、場所和設施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應當進行必要的改造。

第22條


﹝1﹞國家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並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
﹝3﹞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中華民族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等傳統美德,加強溝通協商,依法配合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

第23條


﹝1﹞新建、改建、擴建和具備改造條件的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
﹝2﹞城市主幹路、主要商業區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的區域的人行道,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盲道;城市中心區、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集中就讀學校周邊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安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24條


﹝1﹞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置無障礙停車位,並設置顯著標誌標識。
﹝2﹞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優先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車輛專用標誌或者提供殘疾人證。
﹝3﹞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孕婦、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

第25條


﹝1﹞新投入運營的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應當確保一定比例符合無障礙標準。
﹝2﹞既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進行無障礙改造,逐步符合無障礙標準的要求;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逐步建立城市無障礙公交導乘系統,規劃配置適量的無障礙出租汽車。

第26條


﹝1﹞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履行以下維護和管理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一)對損壞的無障礙設施和標識進行維修或者替換;
  (二)對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改造;
  (三)糾正佔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四)進行其他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2﹞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有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27條


﹝1﹞因特殊情況設置的臨時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28條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佔用、損壞無障礙設施。
﹝2﹞因特殊情況臨時佔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公告並設置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同時採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臨時佔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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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無障礙資訊交流

第29條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資訊提供便利;發佈涉及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資訊時,條件具備的同步採取語音、大字、盲文、手語等無障礙資訊交流方式。

第30條


﹝1﹞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同步字幕,條件具備的每天至少播放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並逐步擴大配播手語的節目範圍。
﹝2﹞國家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網絡視頻節目加配字幕、手語或者口述音軌。

第31條


﹝1﹞國家鼓勵公開出版發行的圖書、報刊配備有聲、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方便殘疾人、老年人閱讀。
﹝2﹞國家鼓勵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根據不同教育階段實際,編寫、出版盲文版、低視力版教學用書,滿足盲人和其他有視力障礙的學生的學習需求。

第32條


﹝1﹞利用財政資金建立的互聯網網站、服務平台、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應當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資訊無障礙標準。
﹝2﹞國家鼓勵新聞資訊、社交通訊、生活購物、醫療健康、金融服務、學習教育、交通出行等領域的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資訊無障礙標準。
﹝3﹞國家鼓勵地圖導航定位產品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的標識和無障礙出行路線導航功能。

第33條


﹝1﹞音視頻以及多媒體設備、移動智能終端設備、電信終端設備製造者提供的產品,應當逐步具備語音、大字等無障礙功能。
﹝2﹞銀行、醫院、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民用運輸機場航站區、客運站、客運碼頭、大型景區等的自助公共服務終端設備,應當具備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功能。

第34條


﹝1﹞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基礎電信服務時,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語音、大字資訊服務或者人工服務。

第35條


﹝1﹞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報警求助、消防應急、交通事故、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逐步具備語音、大字、盲文、一鍵呼叫等無障礙功能。

第36條


﹝1﹞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的特點,積極創造條件,提供適合其需要的文獻資訊、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等。

第37條


﹝1﹞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藥品標籤、說明書的管理規範,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籤、說明書。
﹝2﹞國家鼓勵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籤、說明書,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

第38條


﹝1﹞國家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
﹝2﹞基本公共服務使用手語、盲文以及各類學校開展手語、盲文教育教學時,應當採用國家通用手語、國家通用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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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39條


﹝1﹞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注指引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2﹞公共服務場所涉及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金融業務、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

第40條


﹝1﹞行政服務機構、社區服務機構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置低位服務台或者無障礙服務窗口,配備電子資訊顯示屏、手寫板、語音提示等設備,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41條


﹝1﹞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無障礙服務。
﹝2﹞國家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42條


﹝1﹞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運輸方式的服務特點,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設置無障礙服務窗口、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和優先坐席,提供輔助器具、咨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制等無障礙服務。

第43條


﹝1﹞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場所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有殘疾的師生、員工提供無障礙服務。
﹝2﹞國家舉辦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考試、招錄招聘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組織的統一考試,應當為有殘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務。

第44條


﹝1﹞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
﹝2﹞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無障礙設備,在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45條


﹝1﹞國家鼓勵文化、旅遊、體育、金融、郵政、電信、交通、商業、餐飲、住宿、物業管理等服務場所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輔助器具、咨詢引導等無障礙服務。
﹝2﹞國家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門收寄服務。

第46條


﹝1﹞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提供便利。
﹝2﹞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使用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服務犬佩戴明顯識別裝備,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47條


﹝1﹞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人在制定以及實施工作預案時,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的無障礙需求,視情況設置語音、大字、閃光等提示裝置,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

第48條


﹝1﹞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選民參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

第49條


﹝1﹞國家鼓勵和支持無障礙資訊服務平台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遠程實時無障礙資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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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50條


﹝1﹞國家開展無障礙環境理念的宣傳教育,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傳播無障礙環境文化,提升全社會的無障礙環境意識。
﹝2﹞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方面的公益宣傳。

第51條


﹝1﹞國家推廣通用設計理念,建立健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鼓勵發展具有引領性的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配合,構建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體系。
﹝2﹞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地方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第52條


﹝1﹞制定或者修改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標準,應當徵求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的意見。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可以依法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建議。

第53條


﹝1﹞國家建立健全無障礙設計、設施、產品、服務的認證和無障礙資訊的評測制度,並推動結果採信應用。

第54條


﹝1﹞國家通過經費支持、政府採購、稅收優惠等方式,促進新科技成果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的運用,鼓勵無障礙技術、產品和服務的研發、生產、應用和推廣,支持無障礙設施、資訊和服務的融合發展。

第55條


﹝1﹞國家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領域人才培養機制。
﹝2﹞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專業和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理論研究、國際交流和實踐活動。
﹝3﹞建築、交通運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相關學科專業應當增加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教學和實踐內容,相關領域職業資格、繼續教育以及其他培訓的考試內容應當包括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

第56條


﹝1﹞國家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知識與技能培訓。

第57條


﹝1﹞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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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58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第59條


﹝1﹞國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第60條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定期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61條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資訊公示制度,定期發佈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

第62條


﹝1﹞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投訴和舉報,應當及時處理並予以答覆。
﹝2﹞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協會等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殘疾人、老年人代表以及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3﹞新聞媒體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開展輿論監督。

第63條


﹝1﹞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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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64條


﹝1﹞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進行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65條


﹝1﹞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無障礙設施責任人不履行維護和管理職責,無法保障無障礙設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設置臨時無障礙設施不符合相關規定;
  (三)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或者非法佔用、損壞無障礙設施。

第66條


﹝1﹞違反本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無障礙資訊交流義務的,由網信、工業和資訊化、電信、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67條


﹝1﹞電信業務經營者不依法提供無障礙資訊服務的,由電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68條


﹝1﹞負有公共服務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未依法提供無障礙社會服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69條


﹝1﹞考試舉辦者、組織者未依法向有殘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批評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70條


﹝1﹞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主管部門、有關組織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71條


﹝1﹞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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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72條


﹝1﹞本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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