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1994年4月23日【實施日期】2009年2月2日
【法規沿革】國稅發[199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實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廢止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上款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X徵收率
以上公式中,徵收率為6%。
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6%;"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儘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一)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二)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政治上可靠,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三)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在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或離,退休會計人員到小規模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其有關記賬代理的事項,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失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1994年4月23日【實施日期】2009年2月2日
【法規沿革】國稅發[199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發布已失效或廢止有關增值稅規範性文件清單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實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管理,幫助小規模納稅人提高經營管理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上款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3條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賬簿健全,能準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4條
認定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的許可權,在縣級以上稅務機關。
第5條
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銷售額X徵收率
以上公式中,徵收率為6%。
第6條
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對會計核算暫時不健全,但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規定期限內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由所在地稅務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6%;"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第7條
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帳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就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第8條
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儘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一)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諮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二)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政治上可靠,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三)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第9條
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第10條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第11條
在職的會計人員兼職或離,退休會計人員到小規模企業從事會計工作,其有關記賬代理的事項,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