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發布/修正】2017年5月2日【實施日期】2017年6月1日

【法規沿革】
2005年9月2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令第3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條文
2017年5月2日第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許可 §5
第三章 運行 §11
第四章 監督檢查 §19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2
第六章 附則 §27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2條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第3條【法律責任】§25


﹝1﹞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形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4條


﹝1﹞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回索引〉〉

第二章  許 可

第5條【法律責任】§22


﹝1﹞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2﹞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第6條


﹝1﹞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2﹞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3﹞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4﹞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7條【法律責任】第二款~§24


﹝1﹞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8條【法律責任】§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9條


﹝1﹞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2﹞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准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10條


﹝1﹞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回索引〉〉

第三章  運 行

第11條【法律責任】§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12條【法律責任】§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13條【法律責任】第三款~§24;第一款~§26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14條【法律責任】§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註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2﹞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範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15條【法律責任】第一款~§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範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16條【法律責任】第一款~§25;第二款~§26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17條【法律責任】§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18條【法律責任】§24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回索引〉〉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19條【法律責任】第一款~§25


﹝1﹞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2﹞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健全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第20條【法律責任】第二款~§25


﹝1﹞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舉報。
﹝2﹞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收到舉報後,應當依法予以處置。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21條


﹝1﹞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約談制度。
﹝2﹞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國務院電信、公安、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工作溝通和協作配合,依法開展聯合執法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回索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22條


﹝1﹞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23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運行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原許可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換發許可證。

第24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5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暫停新聞信息更新,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6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回索引〉〉

第六章  附 則

第27條


﹝1﹞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

第28條


﹝1﹞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本規定處理後,轉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法處置。
﹝2﹞國家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絡出版服務等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符合其規定。

第29條


﹝1﹞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回主頁〉〉

:::2005年9月25日公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 §5
第三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規範 §15
第四章 監督管理 §22
第五章 法律責任 §26
第六章 附則 §3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為了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2條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3﹞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通過互聯網登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和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
第3條【法律責任】第1款~§27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國家鼓勵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健康、文明的新聞信息。
第4條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全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監督管理工作。

回索引〉〉

第二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設立

第5條【法律責任】§26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超出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二)非新聞單位設立的轉載新聞信息、提供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三)新聞單位設立的登載本單位已刊登播發的新聞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2﹞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行政法規,設立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審批。
﹝3﹞設立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6條

﹝1﹞新聞單位與非新聞單位合作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不低於51%的,視為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於51%的,視為非新聞單位設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第7條

﹝1﹞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
  (三)有必要的場所、設備和資金,資金來源應當合法。
﹝2﹞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機構,應當是中央新聞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
﹝3﹞審批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8條

﹝1﹞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具備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有10名以上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其中,在新聞單位從事新聞工作3年以上的新聞編輯人員不少於5名。
﹝2﹞可以申請設立前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應當是依法設立2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並在最近2年內沒有因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申請組織為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3﹞審批設立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除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關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行業發展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要求。
第9條

﹝1﹞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10條

﹝1﹞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填寫申請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
  (二)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和資金的來源、數額證明;
  (三)新聞編輯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2﹞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機構,還應當提交新聞單位資質證明;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組織,還應當提交法人資格證明。
第11條

﹝1﹞申請設立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中央新聞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以及非新聞單位應當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
﹝2﹞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實地檢查,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決定。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出申請的,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40日內進行實地檢查,作出決定。批准的,發給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12條

﹝1﹞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屬於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之日起1個月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屬於其他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之日起1個月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2﹞辦理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章制度和新聞單位資質證明。
第13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依照本規定設立後,應當依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14條

﹝1﹞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權構成、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申請換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根據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需要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2﹞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股權構成、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重新備案;但是,股權構成變更後,新聞單位擁有的股權低於51%的,應當依照本規定辦理許可手續。根據電信管理的有關規定,需報電信主管部門批准或者需要電信主管部門辦理許可證或者備案變更手續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回索引〉〉

第三章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規範

第15條【法律責任】§26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服務項目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
第16條【法律責任】§28

﹝1﹞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或者向公眾發送時政類通訊信息,應當轉載、發送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並應當註明新聞信息來源,不得歪曲原新聞信息的內容。
﹝2﹞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不得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
第17條【法律責任】第2款~§30

﹝1﹞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與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書面協議。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將協議副本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其他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將協議副本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2﹞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前款規定的協議,應當核驗對方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不得向沒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新聞信息。
第18條

﹝1﹞中央新聞單位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聯網新聞業務合作,應當在開展合作業務10日前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報告;其他新聞單位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開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聯網新聞業務合作,應當在開展合作業務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報告。
第19條【法律責任】§27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或者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20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新聞信息內容管理責任制度。不得登載、發送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新聞信息;發現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中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21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記錄所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內容及其時間、互聯網地址,記錄備份應當至少保存60日,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回索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22條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法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2﹞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23條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應當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發現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或者提供的時政類電子公告服務中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內容的,應當通知其刪除。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並在有關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24條

﹝1﹞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屬於中央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每年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屬於其他新聞單位或者非新聞單位設立的,應當每年在規定期限內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向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提交年度業務報告。
﹝2﹞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根據報告情況,可以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管理制度、人員資質、服務內容等進行檢查。
第25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應當接受公眾監督。
﹝2﹞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應當公布舉報網站網址、電話,接受公眾舉報並依法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回索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26條

﹝1﹞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超出核定的服務項目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的書面認定意見,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責令互聯網接入服務者停止接入服務。
第27條

﹝1﹞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含有本規定第十九條禁止內容,或者拒不履行刪除義務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電信主管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定意見,按照有關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停止其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責令互聯網接入服務者停止接入服務。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登載、發送的新聞信息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內容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依照前款規定的處罰種類、幅度予以處罰。
第28條

﹝1﹞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轉載來源不合法的新聞信息、登載自行采編的新聞信息或者歪曲原新聞信息內容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未註明新聞信息來源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29條

﹝1﹞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據各自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履行備案義務的;
  (二)未履行報告義務的;
  (三)未履行記錄、記錄備份保存或者提供義務的。
第30條

﹝1﹞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沒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單位提供新聞信息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31條

﹝1﹞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以及電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回索引〉〉

第六章  附 則

第32條

﹝1﹞本規定所稱新聞單位是指依法設立的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和通訊社;其中,中央新聞單位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設立的新聞單位。
第33條

﹝1﹞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