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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資訊產業部
【發布日期】2005年2月8日【實施日期】2005年3月20日

【法規沿革】
‧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資訊產業部令第34號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加強對互聯網IP位址資源使用的管理,保障互聯網路的安全,維護廣大互聯網用戶的根本利益,促進互聯網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亞太互聯網資訊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位址的單位和具有分配IP位址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3條


  直接從亞太互聯網資訊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位址自用或分配給其他使用者使用的單位統稱為第一級IP位址分配機構。
  直接從第一級IP地址分配機構獲得IP地址除自用外還分配給本單位互聯網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使用者使用的單位為第二級IP位址分配機構(以下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的級別依此類推)。

第4條


  國家對IP位址的分配使用實行備案管理。

第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訊產業部(以下簡稱“資訊產業部”)對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公益性互聯網路單位和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的IP位址備案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的IP位址備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6條


  資訊產業部統一建設並管理全國的互聯網IP位址資料庫,制定和調整IP位址分配機構需報備的IP位址資訊;各省通信管理局通過使用全國互聯網IP位址資料庫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位址資訊。

第7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通過資訊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報備IP位址資訊。

第8條【相關罰則】§17


  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在進行IP位址備案時,應當如實、完整地報備IP位址資訊(需報備的IP位址資訊參見本辦法附錄)。

第9條【相關罰則】§17


  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應自取得IP位址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IP位址資訊的第一次報備。

第10條【相關罰則】§17


  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申請和分配使用的IP位址資訊發生變化的,IP位址分配機構應自變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資訊產業部指定的網站,按照IP位址備案的要求以電子形式提交變更後的IP位址資訊。各級IP位址分配機構的連絡人或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報備變更後的信息。

第11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IP位址資訊的報備,由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和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搆)共同完成。
  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集團公司(總公司)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由其申請、使用和分配到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搆)的IP位址資訊的報備。各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該省級公司(省級分支機搆)及其所屬公司(分支機搆)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位址資訊的報備。

第12條


  中國教育和科研電腦網、中國科學技術網、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互聯網、中國長城互聯網等公益性互聯網的網路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完成其申請、使用和分配的IP位址資訊的報備。

第13條【相關罰則】§17


  IP位址分配機構同時是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應當如實記錄和保存由其提供接入服務的使用自帶IP位址的使用者的IP位址資訊,並自提供接入服務之日起五日內,填報IP位址備案資訊,進行備案。

第14條【相關罰則】§18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IP位址管理制度。

第15條


  各級IP地址分配機構分配IP地址時,應當通知其下一級IP位址分配機構報備IP位址資訊。

第16條


  資訊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對IP位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位址資訊,有保密的義務。
  資訊產業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提供IP地址分配機構報備的IP位址資訊,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7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的,由資訊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一萬元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18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建立IP地址管理制度的,由資訊產業部或者省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同時處以上兩種處罰。

第19條


  本辦法實施前直接從亞太互聯網資訊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權的國際機構獲得IP位址供本單位使用或者分配IP位址供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完成備案手續。

第20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實施。

附錄:需報備的IP位址資訊

  一、備案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備案單位名稱、備案單位位址、備案單位性質、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連絡人姓名、連絡人電話、連絡人電子郵件等。
  二、備案單位的IP位址來源資訊,包括IP位址來源機構名稱、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等。
  三、備案單位的IP位址分配使用資訊,包括:
  (一)本單位自用的IP位址資訊,包括IP位址總量、各IP位址段起止IP位址碼、IP位址使用方式、閘道IP位址、閘道所在地址;
  (二)尚未分配的IP位址資訊,包括IP位址總量、各IP位址段起止地址碼;
  (三)向其他使用者分配的IP位址資訊,包括所分配的使用者基本資訊(包括用戶名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位址、連絡人姓名、連絡人電話、連絡人電子郵件)、所分配的IP地址總量、各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閘道IP位址、閘道所在地址、IP位址使用方式。四、自帶IP位址的互聯網接入使用者資訊,包括使用者基本資訊(含用戶名稱、單位類別、單位所屬行業、單位詳細位址、連絡人姓名、連絡人電話、連絡人電子郵件)、自帶IP地址總量、IP地址段起止地址碼、自帶IP地址的來源、閘道IP位址、閘道所在地址、IP位址使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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