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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0年12月26日【實施日期】2021年3月1日  

【法規沿革】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17
第三章 資源保護 §29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43
第五章 生態環境修復 §52
第六章 綠色發展 §64
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75
第八章 法律責任 §83
第九章 附則 §95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態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在長江流域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以及長江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長江流域,是指由長江幹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以及甘肅省、陝西省、河南省、貴州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廣東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

第3條


  長江流域經濟社會發展,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長江保護應當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創新驅動、系統治理。

第4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一指導、統籌協調長江保護工作,審議長江保護重大政策、重大規劃,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長江保護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

第5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的決策,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促進資源合理高效利用、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維護長江流域生態安全的責任。
  長江流域各級河湖長負責長江保護相關工作。

第6條


  長江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製、監督執法等方面建立協作機制,協同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第7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行政、農業農村和標準化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態環境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流量、生物多樣性保護、水產養殖、防災減災等標準體系。

第8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長江流域土地、礦產、水流、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並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十年組織一次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並向社會公布長江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

第9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應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已經建立的台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資源、水文、氣象、航運、自然災害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10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與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銜接,加強對長江流域船舶、港口、礦山、化工廠、尾礦庫等發生的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

第11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洪澇乾旱、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地震等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防禦、應急處置與恢復重建體系建設,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12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對長江流域重大發展戰略、政策、規劃等開展科學技術等專業諮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長江流域建設項目、重要基礎設施和產業布局相關規劃等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影響的第三方評估、分析、論證等工作。

第13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長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共享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以及管理執法等信息。

第14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宣傳教育,並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15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長江流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加強長江流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長江流域優秀特色文化。

第16條


  國家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資源合理利用、促進綠色發展的活動。
  對在長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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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17條


  國家建立以國家發展規劃為統領,以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為支撐的長江流域規劃體系,充分發揮規劃對推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18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長江流域發展規劃,科學統籌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長江流域水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編製。

第19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科學有序統籌安排長江流域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統領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任務,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涉及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長江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20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實施用途管制。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對所轄長江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長江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並依法取得規劃許可。對不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規劃許可。

第21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長江流域水資源合理配置、統一調度和高效利用,組織實施取用水總量控制和消耗強度控制管理制度。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確定長江流域各省級行政區域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長江流域水質超標的水功能區,應當實施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削減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籌長江流域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和計劃安排。

第22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利用狀況,制定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
  長江流域產業結構和布局應當與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禁止在長江流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布局對生態系統有嚴重影響的產業。禁止重污染企業和項目向長江中上游轉移。

第23條


  國家加強對長江流域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長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電工程,應當經科學論證,並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
  對長江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採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24條


  國家對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源頭實行嚴格保護,設立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屏障。

第25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長江流域河道、湖泊保護工作。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河道、湖泊管理範圍,並向社會公告,實行嚴格的河湖保護,禁止非法侵佔河湖水域。

第26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河湖岸線實施特殊管制。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劃定河湖岸線保護範圍,制定河湖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
  禁止在長江幹流岸線三公里範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水平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27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科學劃定禁止航行區域和限制航行區域。
  禁止船舶在劃定的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應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並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擾。
  嚴格限制在長江流域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水域實施航道整治工程;確需整治的,應當經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28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河道采砂規劃和許可制度。長江流域河道采砂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嚴格控制采砂區域、采砂總量和采砂區域內的采砂船舶數量。禁止在長江流域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長江流域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長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聯合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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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資源保護

第29條


  長江流域水資源保護與利用,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並統籌農業、工業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第30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商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後實施。制定長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長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編製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明確相關河段和控制斷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31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用水保障。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斷面的生態流量管控指標。其他河湖生態流量管控指標由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生態水量納入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保證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魚類產卵期生態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長江河口鹹淡水平衡。
  長江幹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應當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建立常規生態調度機制,保證河湖生態流量;其下洩流量不符合生態流量洩放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整改措施並監督實施。

第32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推進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提升洪澇災害防禦工程標準,加強水工程聯合調度,開展河道泥沙觀測和河勢調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防洪減災工程和非工程體系,提高防禦水旱災害的整體能力。

第33條


  國家對跨長江流域調水實行科學論證,加強控制和管理。實施跨長江流域調水應當優先保障調出區域及其下游區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態安全,統籌調出區域和調入區域用水需求。

第34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長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名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35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強飲用水備用應急水源建設,對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進行實時監測。

第36條


  丹江口庫區及其上游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區、水質影響控制區、水源涵養生態建設區管理要求,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增強水源涵養能力,保障水質穩定達標。

第37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地下水資源保護。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調查評估地下水資源狀況,監測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環境質量,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措施,保障地下水資源安全。

第38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長江流域農業、工業用水效率目標,加強用水計量和監測設施建設;完善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加強對高耗水行業、重點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額管理,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建設。

第39條


  國家統籌長江流域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在長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態系統的完整分布區、生態環境敏感區以及珍貴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和重要棲息地、重要自然遺跡分布區等區域,依法設立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

第40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長江流域重要生態區、生態狀況脆弱區劃定公益林,實施嚴格管理。國家對長江流域天然林實施嚴格保護,科學劃定天然林保護重點區域。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長江流域草原資源的保護,對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實施嚴格管理。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不同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需要,發布長江流域國家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名錄及保護範圍,加強對長江流域濕地的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

第41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評價體系,組織開展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評價,並將結果作為評估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總體狀況的重要依據。長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數應當與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相銜接。

第42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計劃,對長江流域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植物實行重點保護。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開展對長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鱘、中華鱘、長江鱘、鯮、鰣、四川白甲魚、川陝哲羅鮭、胭脂魚、鳤、圓口銅魚、多鱗白甲魚、華鯪、鱸鯉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動植物生境特徵和種群動態的研究,建設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水生生物救護。
  禁止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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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43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長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管力度,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

第44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補充規定;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已經規定的項目,可以作出更加嚴格的規定。制定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的意見。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45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沒有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色產業、特有污染物,或者國家有明確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補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嚴於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一)產業密集、水環境問題突出的;
  (二)現有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滿足所轄長江流域水環境質量要求的;
  (三)流域或者區域水環境形勢複雜,無法適用統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第46條


  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總磷污染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對磷礦、磷肥生產集中的長江干支流,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更加嚴格的總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總磷排放總量。
  磷礦開採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製造等企業,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總磷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總磷監測,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第47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長江流域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並保障其正常運行,提高城鄉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在長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第48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農業面源污染防治。長江流域農業生產應當科學使用農業投入品,減少化肥、農藥施用,推廣有機肥使用,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

第49條


  禁止在長江流域河湖管理範圍內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的聯防聯控。

第50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沿河湖垃圾填埋場、加油站、礦山、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等地下水重點污染源及周邊地下水環境風險隱患開展調查評估,並採取相應風險防範和整治措施。

第51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危險貨物運輸船舶污染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相結合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長江流域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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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生態環境修復

第52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生態系統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系統治理。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環境修復工程,統籌推進長江流域各項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第53條


  國家對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實行嚴格捕撈管理。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加強長江流域禁捕執法工作,嚴厲查處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捕撈行為。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退捕漁民的補償、轉產和社會保障工作。
  長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54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連通修復方案,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長江流域河湖水系連通修復方案,逐步改善長江流域河湖連通狀況,恢復河湖生態流量,維護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第55條


  國家長江流域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林業和草原等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修復規範,確定岸線修復指標。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長江流域河湖岸線保護規劃、修復規範和指標要求,制定並組織實施河湖岸線修復計劃,保障自然岸線比例,恢復河湖岸線生態功能。
  禁止違法利用、佔用長江流域河湖岸線。

第56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長江流域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三峽庫區、丹江口庫區等重點庫區消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因地制宜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濕,禁止施用化肥、農藥,科學調控水庫水位,加強庫區水土保持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區良好生態功能。

第57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江流域森林、草原、濕地修復計劃,科學推進森林、草原、濕地修復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損濕地修復力度。

第58條


  國家加大對太湖、鄱陽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點湖泊實施生態環境修復的支持力度。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富營養化湖泊的生態環境修復,採取調整產業布局規模、實施控制性水工程統一調度、生態補水、河湖連通等綜合措施,改善和恢復湖泊生態系統的質量和功能;對氮磷濃度嚴重超標的湖泊,應當在影響湖泊水質的匯水區,採取措施削減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劑,全面清理投餌、投肥養殖。

第59條


  國務院林業和草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長江流域數量急劇下降或者極度瀕危的野生動植物和受到嚴重破壞的棲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區、破碎化的典型生態系統制定修復方案和行動計劃,修建遷地保護設施,建立野生動植物遺傳資源基因庫,進行搶救性修復。
  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產生阻隔的涉水工程應當結合實際採取建設過魚設施、河湖連通、生態調度、灌江納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種措施,充分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60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陸海統籌、河海聯動的要求,制定實施長江河口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方案,加強對水、沙、鹽、潮灘、生物種群的綜合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維護長江河口良好生態功能。

第61條


  長江流域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態保護紅線範圍內的水土流失地塊,以自然恢復為主,按照規定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劃入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的永久基本農田,依法有序退出並予以補劃。
  禁止在長江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的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經科學論證,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採取綜合治理措施,修復生態系統,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62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土地復墾、恢復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歷史遺留礦山生態環境修復工作,並加強對在建和運行中礦山的監督管理,督促採礦權人切實履行礦山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第63條


  長江流域中下游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在項目、資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對長江流域江河源頭和上游地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給予支持,提升長江流域生態脆弱區實施生態環境修復和其他保護措施的能力。
  國家按照政策支持、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原則,鼓勵社會資本投入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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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綠色發展

第64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長江流域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調整產業結構,優化產業布局,推進長江流域綠色發展。

第65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建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長江流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66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建材、船舶等產業升級改造,提升技術裝備水平;推動造紙、制革、電鍍、印染、有色金屬、農藥、氮肥、焦化、原料藥製造等企業實施清潔化改造。企業應當通過技術創新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快重點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

第67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建立開發區綠色發展評估機制,並組織對各類開發區的資源能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情況開展定期評估。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結果對開發區產業產品、節能減排等措施進行優化調整。

第68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長江流域實施重點行業和重點用水單位節水技術改造,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型城市和節水型園區建設,促進節水型行業產業和企業發展,並加快建設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海綿城市。

第69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發展的要求,統籌規劃、建設與管理,提升城鄉人居環境質量,建設美麗城鎮和美麗鄉村。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生態、環保、經濟、實用的原則因地制宜組織實施廁所改造。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新區、各類開發區等使用建築材料的管理,鼓勵使用節能環保、性能高的建築材料,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和管網。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廢棄土石渣綜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強對生產建設活動廢棄土石渣收集、清運、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勵開展綜合利用。

第70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製並組織實施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合理劃定禁養區、限養區、養殖區,科學確定養殖規模和養殖密度;強化水產養殖投入品管理,指導和規範水產養殖、增殖活動。

第71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綜合立體交通體系建設,完善港口、航道等水運基礎設施,推動交通設施互聯互通,實現水陸有機銜接、江海直達聯運,提升長江黃金水道功能。

第72條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制定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靠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但使用清潔能源的除外。

第73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級改造,液化天然氣動力船舶等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港口綠色設計等按照規定給予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長江流域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規定給予資金補貼、電價優惠等政策扶持。

第74條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城鄉居民綠色消費的宣傳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導居民綠色消費。
  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系統推進、廣泛參與、突出重點、分類施策的原則,採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綠色設計、發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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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保障與監督

第75條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專項安排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用於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的政策措施。
  國家鼓勵和支持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76條


  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長江幹流及重要支流源頭和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相關主體之間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第77條


  國家加強長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設,鼓勵有關單位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法律服務。
  長江流域各級行政執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查處長江保護違法行為或者辦理相關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具有偵查、調查職權的機關。

第78條


  國家實行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核。

第79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和職責分工,對長江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依法獲取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參與和監督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80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長江流域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高發區域以及重大違法案件,依法開展聯合執法。

第81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對長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所在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82條


  國務院應當定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狀況及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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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83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長江流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84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的;
  (二)經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棲息地禁止航行區域內航行,未採取必要措施減少對重要水生生物干擾的;
  (三)水利水電、航運樞紐等工程未將生態用水調度納入日常運行調度規程的;
  (四)具備岸電使用條件的船舶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的。

第85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捕回,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代為捕回或者採取降低負面影響的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86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內從事生產性捕撈,或者在長江幹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長江河口規定區域等重點水域禁捕期間從事天然漁業資源的生產性捕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漁船、漁具和其他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採取電魚、毒魚、炸魚等方式捕撈,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收購、加工、銷售前款規定的漁獲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漁獲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責令關閉。

第87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侵佔長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違法利用、佔用河湖岸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88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一)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的;
  (二)在長江幹流岸線三公里範圍內和重要支流岸線一公里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尾礦庫的;
  (三)違反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的規定進行生產建設活動的。

第89條


  長江流域磷礦開採加工、磷肥和含磷農藥製造等企業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或者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關閉。

第90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水上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91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於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92條


  對破壞長江流域自然資源、污染長江流域環境、損害長江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本法未作行政處罰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93條


  因污染長江流域環境、破壞長江流域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違反國家規定造成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和有關費用。

第94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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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95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法所稱長江幹流,是指長江源頭至長江河口,流經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區、雲南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蘇省、上海市的長江主河段;
  (二)本法所稱長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長江幹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為一級支流、二級支流等;
  (三)本法所稱長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積一萬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積八萬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級支流包括雅礱江、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沅江、漢江和贛江等。

第96條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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